案例简介:
年上半年,李某因怀孕多次到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年5月20日,李某到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色超声诊断检查,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超声描述:胎儿脊柱尚连续;胎儿心脏:心胸比例未见明显异常,心轴未见明显异常,四腔心结构显示,左右房室基本对称,左右心室流出道显示,心律规律;胎儿腹部内脏:肝脏、胃泡、双肾、膀胱可见,双侧肾盂无扩张。超声提示:宫内妊娠、LOT、活胎、建议复查。年7月,潘某出生,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征),先天性脊柱侧弯畸形,先天性孤肾。之后,李某以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要求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没想到的是,这官司一打就是11年。
审判经过:
一审时李某、潘某称,由于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医生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检查完全流于形式,胎儿多个器官发育缺陷无一被发现,使李某丧失了选择优生优育的权利,它不仅造成婴儿终身痛苦,还给李某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故请求:
1、判令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产前检查漏诊、误诊责任,支付患儿畸形矫治手术费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元;
2、由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李某于年8月16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支付残疾赔偿金元(元×20年×50%)。
根据湘雅二院司法鉴定结果认为,被鉴定人潘某胎儿时(母体宫内)医方在B超检查时未检出左肾缺如,存在过错;医方在B超检查时未检出先天性心脏畸形(法乐氏四联征),先天性脊柱侧弯畸形,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在产前检查中存在过错,但潘某的畸形并非由于妇幼保健院的过错所致,故对于支付患儿畸形手术费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妇幼保健院的过错直接侵犯了李某的优生选择权,酌情认定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与此同时,判决妇幼保健院支付潘某因左肾缺如、法洛四联症、脊柱侧弯所需的额外照料、营养等生活费用总共元(=.2*20年*50%)。
后李某与妇幼保健院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之后李某与妇幼保健院均不服提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年3月提审本案,年12月27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至瑾律师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潘某患先天性心脏和脊柱侧弯畸形所导致李某可能增加的额外治疗费是否属于本案赔偿范围的问题?
是否支持堕胎?什么情况下可以堕胎?一直是争论不休的伦理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孕妇享有优生选择权。
依据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发现胎儿严重畸形,孕妇将会选择终止妊娠,但对于本案所涉胎儿存在左肾缺如与孕妇作出终止妊娠的决定之间并无必然性。
卫生部印发的《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也说明左肾缺如不属于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孕妇是否终止妊娠受很多因素影响,即使医疗机构告知胎儿存在左肾缺如的缺陷,孕妇也未必就终止妊娠。其次,长沙市妇幼保健院的过错在于未发现胎儿的左肾缺如,对于胎儿的先天性心脏和脊柱侧弯畸形,其产前检查未予发现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因潘某患先天性心脏和脊柱侧弯畸形,所导致李某可能增加额外治疗费的损害后果,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应属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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