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年8月19日,原告王某红到被告x妇幼待产,当日5时52分和6时22分先后产下一子(孔某歌)一女。产后,被告x妇幼对新生儿孔某歌多次进行检查,都没有查出他存在肥厚性心肌病,也没有及时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救治,导致孔某歌气促发绀,情况危急之下,才于当日将患儿孔某医院救治。
转院后,年8月19日12时50分许,医院对患儿孔某歌作出入院诊断:1.孕27+3周超低出生体重早产儿生活能力低下:2.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年3月8日患儿孔某歌猝死,死亡原因:新生儿慢性肺疾病(重度)。”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在对患儿孔某歌治疗过程中,由于“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卵圆孔未闭、肺动脉高压”掩盖和蒙蔽,竟然没有发现患儿孔某歌早就存在肥厚性心肌病。由此可见,被告医院对患儿孔某歌于年3月8日猝死存在重大过错。两被告的医疗侵权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三、被告x妇幼辩称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在x区法院起诉过,是做两个案子起诉的,开过庭,委托过鉴定,被告也去鉴定机构交过材料,后来原告撤诉了。本案按照一案不再审的原则,不应当再进行审理。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被告医院辩称
本案原告起诉是年10月13日,但患者的死亡结果发生在年3月16日,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已经远远超过了1年或3年的诉讼时效。该患儿在本院至今尚欠住院费用,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被告也将保留追索的权利。
五、尸检结果
孔某歌死亡原因符合左肺发育不良基础上肥厚性心肌病猝死的特点。
六、鉴定意见
x妇幼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孔某歌左肺发育不良基础上肥厚性心肌病猝死之间原因力以轻微原因为宜;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孔某歌左肺发育不良基础上肥厚性心肌病猝死的原因力轻微至次要原因之间。
七、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妇产科学(第8版)》及《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
2、关于x市妇幼保健院。孕妇宫缩无法抑制,宫口进行性开大,于8月19日5:00自然破膜,医方予以拆除宫颈环扎线,于5:28在常规消毒下臀助产一男活婴,体重g,早产儿娩出后给予及时复苏、入住新生儿科后给予呼吸机机械通气、肺表面活性物质气管内给药等抢救措施。
医院进一步治疗。对于胎龄较小和出生体重较低的早产儿,出生后立即给予肺表面活性物质,医方在患儿出生后未能立即予使用肺表面活性物质,存在一定的过错。
3、关于医院。根据尸检结果,患儿孔某歌死亡原因符合左肺发育不良基础上肥厚性心脏病猝死的特点。患儿住院期间多次心脏超声检查,提示的患儿左室壁肥厚,其中年1月12日超声检查提示左室壁明显肥厚。
医方有考虑不排除非梗阻型肥厚性心肌病情况可能,但未针对此给予进一步检查并进行充分的鉴别诊断,对患儿的病情认识不足。儿童心肌肥厚病因复杂,常与遗传代谢缺陷病有密切关系,目前尚无明确诊断标准。
患儿住院期间未发生过室性心动过速等心肌肥厚病典型临床表现,结合患儿的病情复杂(存在重度的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高压等),临床诊断肥厚性心肌病困难。针对本案例,虽临床诊断困难,但医方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儿的肥厚性心肌病的诊治,存在过错。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判决,x市妇幼保健院承担5%的责任,赔偿.89元;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42元。